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和延续古都洛阳的历史文脉

日期:2011-11-02 22:11:34 作者:王全乐 信息来源: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都是我们老祖宗留下来的珍贵财富、无价之宝,传递和延续着我们的基历和精神血脉,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思维、价值观念、审美追求与情感记忆。在越来越重视文化软实力,越来越重视文化多样化的今天,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其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 略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蕴涵着民族文化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既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家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对提高民族的自信心和文化的归属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活态文化”、“文化活化石”之称,是一种依附在人身上的文化形式,人在则在,人亡则亡,靠的是一种人为的代际传承,一种师徒之间的言传身带,一旦出现人才断层,这一文化形态就会濒临失传,甚至消亡。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猛烈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方式加以传承的传统技艺由于后继乏人濒临失传,一些原生态的传统习俗、生活形态正在逐步消亡,一些优秀的民族语言、文化和艺术正在日趋边缘化,大量珍贵的民俗文化资源正在遭到人为的破坏或毁弃,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迫在眉睫。传承和延续这一历史文脉,坚持民族文化主题,维护民族文化个笥,弘扬民族精神,进一步抢救、挖掘、整理濒临失传的优秀民间文化遗产,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不仅是一种历史文脉的传承和延续,也是我们对民族、对国家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表现形态,如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民间艺术、传统手工技艺、民俗等,是民族文化历经时间淘洗和实践检验的产物,代表了一种生生不息、绵延不绝的优秀文化传统,是一种原生态的历史记忆,一种民族性的精神纽带,一种生活化的文化根脉。由于这些文化形态植根于民间,生成于民间,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出人民大众特有的生活方式、道德观念、审美趣味和艺术风格,因而为老百姓喜闻乐见,具有逍郁的乡土生活气息和鲜活灵动的表现形式,具有民族性、通俗性和大众性的显著特征,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系相连、血脉相通。因此,在文化建设中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着眼于民族文化的根脉,立足于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在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上寻找突破口。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挖掘、整理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不但能够丰富和拓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内容,而且能够在更广泛的基础上体现政府维护民族利益,传承民族文化,维系民族精神的决心和责任。
  洛阳作为一个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的历史文化名城,文化是我们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要建设特色突出的文化强市,就必须进一步凸显洛阳文化的优势和地位,立足于古都洛阳深厚的人文背景,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抢救、挖掘、整理濒临失传的优秀民间文化遗产,培育好、维护好我市良好的文化生态,留住我们的文化根脉。近年来,我市出台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河洛大鼓项目入选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洛阳唐三彩、洛阳正骨、杜康酒酿造及文化、牡丹栽培技艺、关林朝圣及关公文化、洛阳海神、嵩县背装等项目入选我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一批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脱颖而出。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个文化资源大市,无论是人才梯队的形成,还是申报项目的包装推介,尤其是观念上的差距和滞后,都与洛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极不相称,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上升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高度,为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广阔的用武之地。要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密切结合当前发展与改革的实际,正确把握政策导向,正确处理好事关保护工作的各种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创新的关系。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旅游业的日益繁荣,许多地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和倾向,就是不加区分地将诸多民俗文化活动作为招揽游客并谋取利益的现实手段,但实际上这类盲目的开发利用,往往滥用甚至歪曲了这些民俗文化的真实功能和特殊价值,客观上造成了对于游客的文化误导和消费欺骗。有些名为保护的民间艺术扶持活动,由于没有正确的保护意识和行之有效的保护手段,对保护对象随意修改甚至拆解,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保护对象的破坏。因此,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定要克服短视和急功近利的心态,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循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门别类,对症下药,科学地加以保护,决不能寅吃卯粮,杀鸡取卵。首先要大力做好保护和传承工作,其次再考虑开发利用和发展创新。要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相应区别开业,在科学意义上予以保护,在科学思想指导下合理地加以适当利用,严格防止借旅游开发之名过度采掘和滥用、歪曲民俗活动的现象,严格防止假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和无端修正传统艺术现象,不因保护招致破坏,也不以失当的保护加速破坏,否则,开发利用就会缺乏资源依托,发展创新就会失去基础前提。
  第二,正确处理好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种政府行为,也是一种社会活动,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也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保护工作之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维护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主渠道作用,把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纳入财政预算,在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彻底普查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行之有效的保护规划,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及行政法规,对处于濒危状态的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和项目优先安排,抓紧抢救,以政府的宏观决策协调和强制执行力推动这项工作。同时要研究探索民间文化与市场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区文化、群众广场文化结合的运作方式,广泛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和意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文化厅豫财办教<2006>134号文件精神,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吸纳社会资金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进一步激发民间力量积极参与这一活动,为社会各界尤其是有条件、有资质的团体、企业与个人,积极投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创业条件。利用当前文化体制改革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事业的大好机遇,出台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专业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努力形成一批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群众志愿者队伍,真正形成一种氛围,一种合力。
  第三,要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民族和宗教政策的关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政治敏感性,吃透精神,准确定位,把握好政策尺度,尤其是在事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政策方面,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出现民族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务必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尊重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不同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认识和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坚持民族与宗教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对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及宗教信仰表现出应有的关注与尊重,要带着深厚的民族感情,站在诚心实意为少数同胞服务的立场,去从事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过程,同时变成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市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特色突出的文化强市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尊重民族文化多样性,构建和谐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和谐文化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狠抓工作落实,采取多样化的保护手段,用心呵护这一珍贵的民间文化瑰宝,薪尽火传,守护我们的精神家园,延续我们洛阳的历史文脉,丰富古都洛阳的文化资源,努力开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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